在公司运营中,时常会出现大股东凭借自身优势,试图修改公司章程以强制小股东提前出资的情况。这一现象背后,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与权益博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鑫达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王某出资500万元、李某出资150 万元,赵某、张某各出资75万元,出资时间为2040年5月1日,且约定重大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021年9月,鑫达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李某未出席,王某、赵某、张某以85%表决权通过调整公司章程决议,将全体股东出资时间提前至2021年10月。
2022年1月,公司资金紧张,要求股东实缴出资。李某认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自身利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裁判要点
确认临时股东会决议中的决议无效。本案中,看似是修改公司章程,但实质是修改小股东的出资期限,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主要有两个争议点:
1.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是否有效?
2.公司是否存在亟需股东提前出资的正当理由?
争议一:
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是资本认缴制核心,属于法定权利,若允许多数决修改,会使大股东随意剥夺中小股东权益;且修改出资期限直接影响股东根本权利,不同于公司增资等事项,易导致不同意提前出资的股东权益受限;此外,出资期限是股东间的合意,不能随意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调整。
争议二:
本案公司不存在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合理情形。一般债权虽具平等性,但特殊情况下优先债权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本案不属此列。因公司无证据证明提前出资的必要性,强制股东提前出资既不合理也不符合常理,相关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小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和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未直接规定出资期限的修改程序。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股东根本权利,与公司增资、减资等事项性质不同,不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不能随意以多数股东意志变更。
法律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破产情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清算情形: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财产,未届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非破产、非清算情形: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公司决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在程序和内容上同时符合《民法典》与《公司法》规定,否则可能无效、被撤销或不成立。实际操作中,务必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召开会议、依规表决,防范风险 。
小股东维权方法
小股东维权可从法律依据与行动路径两方面着手。
法律上,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利用程序否决权,针对股东会通知、议题告知等程序瑕疵主张决议不成立;运用实质抗辩权,收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证据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利用宽限期评估资金需求合理性。
行动上,分阶段推进:
先取证——迅速收集会议记录、交易信息等证据;
后反击——通过发异议函、申请暂缓变更登记、申请行为保全等措施止损
再起诉——提起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股东知情权诉讼,必要时启动股东代表诉讼追责。
案例启示
公司成立时,应精准评估资金需求,合理设定股东出资期限,防止后续资金短缺阻碍运营。当因经营需调整出资期限,必须全面客观评估,切忌草率决定。
提前于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加速条件,是高效且经济的预防措施,但常被忽视。由于不少人对公司经营规划不足,缺失关键条款约定。建议重新审视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确保其契合公司发展目标。
总结
大股东强制小股东提前出资的行为,打破的不只是原有的出资节奏,更是股东之间信任与利益的平衡。对于小股东而言,熟知规则、保持警惕、果断维权,才能在这场暗流涌动的股权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对于大股东来说,尊重小股东权益,以公司长远发展为出发点,才是凝聚股东合力、推动公司稳健前行的正道。唯有各方在法律与契约的框架下,寻求共赢之道,才能让公司这艘航船在商海浪潮中平稳航行。
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第一时间寻求股权律师帮助。律师能快速评估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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